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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政策

您好!欢迎您使用【旅人求诊®】的任何服务(下称本服务),【株式会社iMedical】(下称本公司)十分重视您的个人资料安全,本公司会遵循本隐私权保护政策(下称「本政策」)及「中华民国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称「个人资料保护法」)与相关法令之规定,针对您所登录或留存之个人资料及相关资讯(例如交易资料)之蒐集、处理及利用。如经您详阅本政策并持续使用本服务者,即代表您同意本公司得依照本政策蒐集、处理与利用您之个人资料。

第一条 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对象、地区、方式

  • 一、期间:于本公司营运期间内。
  • 二、除非符合下列其中一种情况,本公司不会与本公司以外的公司、机构或个人分享您的个人资讯:
    • (一) 事前徵得您同意;
    • (二) 本公司关係企业;
    • (三) 配合司法单位合法的调查;
    • (四) 配合相关职权机关依职务需要之调查或使用;
    • (五) 基于法律原因:本院于必要时将遵循中华民国法律、命令、传票、裁判、判断及处分要求的内容,提供适当的资讯予法定机构,这有可能包括您的个人资料;
    • (六) 组织调整:如果本公司因应组织改造所进行之组织调整,本公司将确保对涉及这些调整的所有个人资料保密,并在个人资料移转且被另一隐私权宣告约束之前通知您;
    • (七) 内部分析与研究用途:本公司若需要使用您的资料做为内部教学、统计分析与研究用途时,会先将您的资料做适度去识别化;
    • (八) 为使您能完整使用本服务,您的个人资料将揭露予提供服务之第三方,如医疗诊所,或包含医师、护理师在内的专业从业人员,该等第三方将依循主管机关之法令规定,或有关的专业伦理,妥善保管 您所提供之个人资料,并于利用时向您告知个人资料保护所法要求之有关事项;及
    • (九) 委外业务:本公司若将您的资料提供予受委託执行业务且与本公司签订委外合约之委外厂商(包含本公司之合作伙伴、医疗院所、系统维护商、服务供应商等)时,本公司在合约中会要求委外厂商应订定安全维护措施且仅可在为本公司执行服务的情形下使用您的资料,并遵守本公司个人资料保护管理政策和其他适用的任何保密和安全维护措施。
  • 三、倘本公司以去识别化之方式处理(遮罩、加密、模糊化等)、利用您所提供之资料,则去识别化之资料已无从与您之个人身分相对应。您知悉并了解,除维护该等去识别化后之资料使用不会侵害 您或第三人法律上之权益,本公司并无义务针对已经去识别化后之资料,採取个人资料保护之程序。
  • 四、地区:本公司实际营业之地区。
  • 五、利用方式: 合于法令规定之利用方式。
  • 六、保存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提供符合相关法令规定之技术与安全维护措施,以妥善保护您的个人资料。

第二条 蒐集方式

本公司会经由于本服务APP註册会员或消费之用户蒐集您的个人资料,或是由本公司于其他行销活动中合法取得 (包括但不限于您参加行销活动或本公司自合作厂商处取得)。

第三条 蒐集目的

  • 一、本公司将于本服务,并协助本公司运营所必要之一切目的内,蒐集、处理并利用您的个人资料,包含:
    • (一) 经营合于营业登记项目或组织章程所定之业务。
    • (二) 提供及维护本服务。
    • (三) 开发及改善服务内容。
    • (四) 基于管理客户资料之必要,从事市场调查、行销,以及记录客户之消费记录与相关的支付讯息。行销、客户管理与服务及其他业务附随事项。
    • (五) 防止未经授权之使用,例如未经授权之存取。
  • 二、依据法务部颁布之「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特定目的及个人资料之类别」,本公司蒐集、处理、利用及保有您个人资料之特定目的如下:
    • (一) ○○二 人事管理;
    • (二) ○一二 公共卫生或传染病防治;
    • (三) ○六三 非公务机关依法定义务所进行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及利用;
    • (四) ○六七 信用卡、现金卡、转帐卡或电子票证业务;
    • (五) ○六九 契约、类似契约或其他法律关係事务;
    • (六) ○九○ 消费者、客户管理与服务;
    • (七) ○九一 消费者保护;
    • (八) ○九八 商业与技术资讯;
    • (九) 一○七 採购与供应管理;
    • (十) 一○九 教育或训练行政;
    • (十一) 一一○ 产学合作;
    • (十二) 一三五 资(通)讯服务;
    • (十三) 一三六 资(通)讯与资料库管理;
    • (十四) 一三七 资通安全与管理;
    • (十五) 一四五 僱用与服务管理;
    • (十六) 一四八 网路购物及其他电子商务服务;
    • (十七) 一五二 广告或商业行为管理;
    • (十八) 一五六 卫生行政;
    • (十九) 一五七 调查、统计与研究分析;
    • (二十) 一五九 学术研究;
    • (二十一) 一八一 其他经营合于营业登记项目或组织章程所定之业务;
    • (二十二) 一八二 其他谘询与顾问服务。

第四条 蒐集之个人资料类别

  • 一、本公司蒐集您的个人资料包含以下内容(以下称「个人资料」):
    • (一)个人基本资讯:性别、年龄、身分证字号、电话、地址、电子邮件、凭证序号,以及其他得以特定您并与您联繫之个人资讯。
    • (二) 财务与支付资讯:信用卡号码、金融机构帐户资讯、第三方支付业者提供之电子帐户资讯,以及其他与负担本服务费用有关,而于过程中揭露之付款资讯。
    • (三) 技术资料:您因使用本服务所产生之技术数据,例如:IP 地址、登录时间、位置资料、财务交易资讯以及其他得以辨识个人休闲活动及兴趣、生活格调等之资料。
    • (四) 其他与本服务相关而得直接或间接识别使用者身分之资料。
  • 二、以上蒐集个人资料之类别,法定编号包含(详细内容请参照法务部公告之「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特定目的及个人资料之类别」):
    • (一) C○○一 辨识个人者;
    • (二) C○○二 辨识财务者;
    • (三) C○○三 政府资料中之辨识者;
    • (四) C○一一 个人描述;
    • (五) C○一二 身体描述;
    • (六) C○一三 习惯;
    • (七) C○一四 个性;
    • (八) C○二一 家庭情形;
    • (九) C○二三 家庭其他成员之细节;
    • (十) C○三一 住家及设施;
    • (十一) C○三四 旅行及其他迁徙细节;
    • (十二) C○三五 休闲活动及兴趣;
    • (十三) C○三六 生活格调;
    • (十四) C○三八 职业;
    • (十五) C○四○ 意外或其他事故及有关情形;
    • (十六) C○六六 健康与安全纪录;
    • (十七) C○九三 财务交易;
    • (十八) C一一一 健康纪录;
    • (十九) C一一三 种族或血统来源;
    • (二十) C一一五 其他裁判及行政处分;
    • (二十一) C一一六 犯罪嫌疑资料;
    • (二十二) C一三二 未分类之资料。

第五条 个人资料之来源(个人资料非由当事人提供间接蒐集之情形适用)

  • 一、除经您直接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之情形外,本公司亦可能向本服务涉及之相关合作机构取得您之个人资料,本公司取得之来源如下:
    • (一) 您之亲属、家人、配偶、照护之人或您指定之人;
    • (二) 您使用本公司服务所媒合之专门职业人员,如医疗院所、医师、护理师;及
    • (三) 您使用本公司服务内容所自动产生者,如翻译症状名称之资讯。
  • 二、前项取得您个人资料之单位,已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应适用法令的有关规定,依循合法方式,提供本公司进行处理与利用您的个人资料,本公司于向您提供本服务时,已再次告知本政策所载之告知事项。

第六条 权利行使

  • 一、依据个资法第三条规定,您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权利:
    • (一) 向本公司查询、请求阅览或请求製给複製本;
    • (二) 向本公司请求补充或更正;
    • (三) 向本公司请求停止蒐集、处理或利用及请求删除。
  • 二、行使权利之方式: 以书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您得寄送电子邮件至【-】(为避免电子邮件系统漏信或其他原因无法收悉,以本公司回复收悉为准)或以书面邮寄至【-】方式联络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拒绝以口头、电话或其他非能形诸于文字或纸本之方式,所提出之请求。
  • 三、处理您于本条之请求前,本公司可能要求您应出具相关资料以证明身分,您并应指明要查阅、修正或移除的资讯,本公司并有权向您酌收必要之成本费用。
  • 四、若本公司对回复您行使当事人权利之请求有妨害国家安全、外交及军事机密、整体经济利益、其他国家重大利益、妨害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妨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之疑虑时,则本公司将会拒绝您的请求,并提供拒绝理由予您参考。

第七条 个人资料之正确性

您得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任何个人资料。您应确保其提供予本公司之所有个人资料係完整、准确、真实、即时且正确。如未依上述要求提供个人资料,可能导致您无法继续使用本服务,敬请谅察。

第八条 您不提供个人资料所致权益之影响

您若未能提供相关个人资料时,本公司将无法完整履行本公司之服务内容,本公司得视具体情况,停止部分上开契约的服务内容,或迳向您终止服务提供,或拒绝与您缔结服务契约,敬请谅察。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一、因本政策相关之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民国法律为解释与执行之。
  • 二、因前项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涉讼时,双方同意以臺湾臺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 一、倘您持续使用本服务,即代表您同意本政策及任何更新之内容,本政策将因应法令修订与科技进步随时进行适当之修正,并更新于本公司之网站或其他处所,以便您阅览本政策内容,落实保障隐私权之立意;若对本政策有任何意见、问题或建议,请透过上述第六条权利行使所载联络方式,与本公司联繫或询问。
  • 二、本公司可能会提供本条款之翻译版本。翻译仅供参考,如果翻译版本与中文版本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冲突,以中文版本为准。